谢兰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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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XX公司与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谢兰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与赵许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206民初381号 原告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北幢村, 法定代表人林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乔(受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系公司职员, 被告赵许洪, 委托代理人谢兰玉(受赵许洪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三洲公司)与被告赵许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三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乔,被告赵许洪的委托代理人谢兰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三洲公司诉称,2015年12月29日,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裁决其支付赵许洪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对裁决不服,现诉至法院,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无锡市2014年度城镇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3248元计算, 赵许洪辩称,新三洲公司主张的计算标准于法无据,要求新三洲公司按照仲裁裁决的数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经审理查明,赵许洪系新三洲公司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1月6日,赵许洪在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5天,赵许洪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444元,2015年8月17日,赵许洪所受伤害经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15日,赵许洪致残程度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鉴定费400元、检查费113元由赵许洪支付,2015年11月13日,赵许洪与新三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赵许洪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新三洲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2月29日,仲裁委裁决新三洲公司支付赵许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检查费各项合计77021元,新三洲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双方对赵许洪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300元、鉴定费400元以及检查费113元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出入院记录、鉴定费票据、检查费票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赵许洪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赵许洪未参加工伤保险,故应当由新三洲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对赵许洪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检查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新三洲公司主张按照按照无锡市2014年度城镇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计算赵许洪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赵许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本院核算为31108元,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三洲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赵许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300元、鉴定费400元及检查费113元,以上合计77021元, 二、驳回新三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新三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张茹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佳莉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谢兰玉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部门主任。无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