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职的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是用人单位法定后合同义务
【案情摘要】
邵某1999年进入某化工厂,2005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化工厂以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以黑板报形式解除与邵某劳动关系,要求邵某赔偿2万元,随即停发工资。邵某要求化工厂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化工厂以邵某未赔偿损失为由拒绝办理。2008年10月,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化工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且赔偿损失。仲裁委员会追偿了邵某的请求,化工厂向法院起诉。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要求化工厂在判决书生效后15天内办理档案转移,赔偿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不论劳动者存在何种错误而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都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离职的劳动者的档案。为离职的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不应扣留劳动者个人档案。
★ 劳达操作提示
就本案来讲,争议焦点是化工厂能否扣留邵某的个人档案,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化工厂不仅无权扣留员工个人档案,还需要承担扣留档案给邵某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离职员工档案问题,我们提示如下:
首先,为离职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离职人员办理档案转交工作;
其次,在行政机关通知限期退还离职人员档案时,一定要及时退还,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还需要承担由此给离职员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至于离职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救济问题,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如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等,通过类似扣押档案、证件等方式最终将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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