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法律依据 | 条文 |
上海 |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综发(95)7号) |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江苏 |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 | 一、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二、企业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河北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50号) |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
陕西 |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45号】 |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湖南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26号】 | 一、津贴调整参考标准 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 二、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参考标准的企业,其费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福建 | 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闽劳综[1997]2号】 |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近年来,由于物价变动原因,现行企业夜班津贴标准难以保证夜班职工生活补贴。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元―3.0元提高到5元―10元,,由各地市、市劳动局、财政局在此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夜班津贴标准,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按照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
无锡 | 无锡市劳动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的通知【锡劳综[2001]4号】 | 江阴、宜兴市、市各主管区、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对中夜班津贴作如下调整: 一、纺工、丝绸一线生产工人深夜班每人每班为8元其余深夜班每人每班为7元中班每人每班为6元 早早班(早上4点之前上班)每人每班为4元。 二、企业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原无锡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锡劳综[1995] 35号文同时作废。 |
山东 | 山东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7]360号】 |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几年的物价情况和城镇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确定对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资金列入成本。 |
天津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 | 第三条 建立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 (九)企业职工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
人社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 【夜班规定】夜班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 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夜班劳动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
劳动部 |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 |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