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案情摘要】
2008年7月,某公交公司与喜某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喜某所在的车队运行时间是上午点到晚9点,在此期间两名乘务员轮班在同一辆车上收票。2008年7月28日,喜某与公交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第三条规定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者给废旧票及其他公交公司车票,均属于贪污票款行为,扣当月文明奖300元,扣罚当月奖金的100倍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该内容写入该公司的违章处理的规章制度中。2009年6月29日晚,喜某将已经售出的6元车票再次出售给其他乘客,被公交公司查证。2009年6月30日,公司做出处罚600元,扣除文明奖300元及辞退处分。喜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公交公司支付加班费、退还罚款等合计4978.99元,其他驳回。喜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
一审驳回喜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以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认定,而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 劳达操作提示
就本案来讲,争议焦点是喜某行为程度能否构成严重违纪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喜某行为实际上已达到公交公司规章制度处罚规定及双方协议约定,公交公司有权给予相应处罚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如何合法有效处理违纪员工,我们提示如下:
首先,根据单位行业性质或岗位特殊性质,设计与违纪行为恶劣程度相适应的处罚措施。本案虽喜某违纪行为涉及金额并不大,但因售票员岗位本身对于诚信要求很高,因此喜某行为结果影响恶劣,最终法院也支持了公司的处罚决定。(类似判例如“上海和平饭店两名员工偷吃厨房苹果被解雇案”)
其次,自2008年企业奖惩条例废止后,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罚款权问题,需结合当地规定及司法裁判口径来判断,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原则上不建议采用罚款方式,单位可考虑采用损害赔偿、绩效扣分、非经济类处罚累计等方式进行处理;有明文规定的,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文规定禁止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罚款内容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扣减工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用人单位可将员工对规章制度的遵守程度与绩效挂钩,通过绩效考评处理员工违纪行为;
最后,切记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通过,且劳动者知晓并书面确认,另需注意保全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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