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婚姻、继承、房产律师,周三至周六是我的义务咨询日,可以电话预约后到律所免费咨询
13772516816
咨询时间:07:30-20:00 服务地区

“末位淘汰制”能否作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3次举报


“末位淘汰制”能否作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案情摘要

2008年1月,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从事销售工作。公司通过公示将规章制度告知刘某,其中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考核为C2则为不能胜任工作。2009年下半年及2010年上半年刘某考核均为C2,公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提出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1378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起诉。


法院处理

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41378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综上,如果存在“末位”考核制度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情形区分开来。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劳达操作提示

就本案来讲,争议焦点是刘某考核结果为不能胜任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如何合法有效处理“不能胜任”问题,我们提示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首先是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如仍不能胜任,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当员工考核结果为不能胜任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次,只有保证绩效考核依据本身合法有效,才能保证“不能胜任”结果的有效性,进而方可理清“末位”与“不能胜任”的关系:


(一)既“末位”又“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培训,如仍然不能胜任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单方解除;

(二)虽“末位”但“能胜任”的,单位就更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了,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从员工的绩效评级等方面采取相应处理办法,或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岗位)进行处理;

第三,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末位”进行约定,如经考核处于“末位”可以直接对其进行调岗。那么实践中,该员工如果经考核处于“末位”单位就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单方调岗了。



西安婚姻家事李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772516816
  •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1.8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8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9次 (优于99.5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9501分 (优于99.6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612篇 (优于99.54%的律师)

版权所有: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465394 昨日访问量:287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