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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员工须通知工会”的三个误区,你知道吗?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1次举报


“辞员工须通知工会”的三个误区,你知道吗?

导  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程序,即便解除事由合法,亦会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但是,在现实中有不少情况不是这么容易区分的。譬如,“事先”通知工会,若用人单位在仲裁裁决后、在向法院起诉前通知了工会,这算不算“事先”通知工会呢?这样的通知是否有效?

此外,如果工会不同意辞退某位员工,单位还能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没有建立工会的单位,若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仅征求了职工代表意见,这能等同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通知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针对以上疑惑,下面的案例给出了相应的答案。


误区一未通知工会违法,仲裁后通知无效?

【案例】

李先生于2014年3月1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员职务,月工资为3600元。2015年11月7日,公司向李先生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李先生以分管副经理处事不公为由闯入其办公室,对领导谩骂动粗。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职工手册》中的纪律规定,因此,公司决定解除李先生的劳动关系。

李先生认为自己未构成严重违纪、且公司这一决定未依法通知工会,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李先生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得到支持。

案件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在向法院起诉前,公司将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送达公司工会。工会经了解实际情况后,在该通知的工会意见一栏中签字同意。随后,公司将起诉状以及工会同意之证据一并送交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主张,驳回李先生的仲裁请求。


【评析】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并未对事后通知作出不得或无效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据此可见,通知工会,毕竟系程度上之规定,只要在程序予以补正,依然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误区二只征求职工代表意见,不能等同通知工会?

【案例】

2014年12月24日,陈卫红与某商业集团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陈卫红到其下属的一家门店做理货员,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同时,陈卫红还签署了申明书一份,内容为:陈卫红已详细阅读了《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并对其内容无任何异议。该《公司员工手册》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员工失职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额达10000元或以上的,属于严重失职,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2015年10月,该公司检查时发现陈卫红负责的区域内货物损耗12000余元,且陈卫红说不清楚损耗原因。公司遂对其作出违纪处理,解除了陈卫红的劳动合同。

由于该商业集团公司一直未建立工会组织,公司便向陈卫红所在分公司的职工代表进行了通知并征求意见,得到各位代表的同意。

陈卫红认为公司未征求工会意见,而以职工代表意见代替工会意见违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陈卫红的申请。陈卫红不服,但提起诉讼后,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用人单位并无发起设立工会的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是以单位已成立工会为前提。由于单位无设立工会的义务,故未建工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

不过,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可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本案中,商业集团公司以陈卫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在做出解除决定时,履行相关的程序,故仲裁裁决并无不当。


误区三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


【案例】

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是饮品部主管。2015年末,公司在不定期检查中,发现李某负责的饮品部存在过期饮品未下架、生产日期打印错误等情况3次。

根据公司“在不定检查中,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与质量保证有关的过失过错的,公司有权解除与该部主管及相关责任员工的劳动关系”之规定,公司遂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然而,公司通知工会时,工会的意见是:“应考虑未造成经济损失之事实,可给予戒免谈话、留职查看之机会”。公司经研究未采纳工会意见,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再次告知工会。李某认为,因工会不同意,故公司无权解除其劳动关系。于是,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李某的主张。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虽然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规定的“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不是让工会审批,这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程序。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用人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认为工会提出的不同意解除理由不成立,仍然不影响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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