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HR说到他们公司一个员工发生了工伤,这员工不知出于何种考虑,不配合做劳动能力鉴定,HR觉得很难办。
其实,法律对这个问题是有相关规定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一、关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可能无法再从事任何工作,但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
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务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员工因为不配合鉴定,被法院判决不享受待遇。比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浙杭民终字第2123号判决书中这样认为:“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张冬海拒绝参加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故此时张冬海已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要求云森公司支付2012年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上诉理由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拒绝治疗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
如果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工伤保险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法律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遇到员工有上述行为,可以告知员工这样做导致的后果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员工知道这个后果,估计就会自己权衡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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