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年底了,年终奖、年假、加班工资都算清楚了没?年前能搞明白的,千万别等年后错过了才后悔!一起看看自己有哪些福利吧!
1 低温津贴
夏天的高温津贴可谓人尽皆知,但冬天的低温津贴就鲜为人知了,其实低温津贴是有法可依的。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同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第六十二条规定,相关用工单位应当“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这无疑也涉及在低温环境下的劳动保护。但低温津贴具体补助金额由企业自主确定,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政策。
2 取暖补贴
大家常说的取暖费、供暖补助等就是冬季取暖补贴,这是我国上世纪50年代就实行的一项制度。
当时,取暖补贴就是国家机关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对于私营、民办企业是否给予职工取暖补贴,我国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自己决定。
当时,取暖补贴就是国家机关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对于私营、民办企业是否给予职工取暖补贴,我国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自己决定。
3 年终奖
年终奖的发放,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发放。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年底提前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新进员工也可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劳动法》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发放年终奖,那么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对迟发年终奖的企业主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论处。企业对于如何发放年终奖有自主权,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发放并不违法。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年终奖在1.8万、5.4万、10.8万、42万、66万和96万这几个临界点,会出现多发1元收入减少的情况。比如: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5.1元;而如果发960001元则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45元。所以,年终奖发得多不如发得巧,这对公司财务人员是一项考验。
4 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 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用补休替代加班费,必须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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