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员工存在严重过错,但公司解雇员工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法院会支持公司吗?
HR童鞋千万别存在侥幸心理,规章制度没有履行民主程序,风险大大的!
因为没有履行民主程序而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比比皆是。
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民事裁定中就是这样一个案件,法院判公司败诉了。
在这个案件中高院认为:
本案审查焦点为联合利华广州分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公司管理制度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但本案联合利华广州分公司在《员工手册》纪律政策部分中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情形,却未遵照上述法律规定由劳动者进行讨论,未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利,其《员工手册》规定的公司管理制度缺乏生效的程序要件。故即使江明违反了《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公司管理制度,联合利华广州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江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经济补偿的处理决定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提示: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关于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条已做了具体规定,作为HR,一定得注意完善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等发生争议时就为时已晚了。
具体操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切记:讨论和协商的过程需保留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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