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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随笔】关于在查封情形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8次举报

关于在查封情形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结论是转让被查封房地产的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可产生债权效力。

依最高法院公报案件裁判意见,转让的房地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按照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相区分的原则,在被查封物上设定负担行为或者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能确定产生债的效力。但被查封的情形会影响转让房屋的物权效力,即客观上无法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后果是导致转让合同无法履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45号"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论理部分:

“即使涉案项目存在司法查封,按照物权法原理,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亦产生债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查封或撤销查封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因此,该置换合同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有关不得转让房地产的强制性规定。最后,该置换合同的履行符合社会利益和公平原则。金安城公司为履行上述置换合同,已经投入资金,用于解决因烂尾楼导致的购房者退房风潮,偿还了业主的购房款项,代为清偿了富山宝公司以项目名义对外的部分借款,项目的有关债权债务已经得到妥善处理。金安城公司履行置换合同的行为,不仅得到了合同相对方福星公司的承认,而且符合公平正义与社会利益的需求。

综上,福星公司、福永公司与金安城公司签订的《“金银城”置换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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