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集体成员资格往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在买卖农村房屋纠纷案件中,对于买受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但目前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法院对是否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个案裁判规则及态度并不统一。
《物权法》第六十条针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定内容: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前述规定内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存在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和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三种情形,而且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形式,村内也可以并存两个以上的农村经济组织。
根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定原则,通常情况下,某一村的农村土地要么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要么属于村民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此时,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是否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应依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来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作作准确认定,看到底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内并存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如下:
如果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同村不同组的村民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果是村内并存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不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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