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以借名购房直接检索西安中院案例,仅显示四例,可见由于借名购房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诉讼中多以委托购房、间接代理、转让购房指标协议等方式来处理的。
事实上,北京高院针对借名购房情形相应纠纷处理有具体规定,具体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均是针对借名购房情形的规定,此为借名购房在司法文件中第一次明确。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依此规定,对于借名购房的事实认定,主要从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借名人是否存在出资关系事实以及借名人是否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如实际持有购房手续、实际参与选房收房以及实际占用有使用房屋等事实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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