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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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随笔】房产交易中,关于主张交付房屋的请求权是否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1398人看过

对于在房产交易中,主张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其性质上是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且不属于民法总则196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情形,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当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以及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得根据合同约定情况以及实际履约事实情况来确定,并非当然的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起算。

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民法总则196条明确规定对于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对于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以及对于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三类情况是不适用的。

民法总则196条规定中第四项兜底条款,具体应包括的情形还有如,业主应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继承人请求分配遗产的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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