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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购买风险防范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9次举报




  “新国八条”、存准率上调……楼市调控政策以及“银根”收紧让市区二手房成交量大幅下滑,催生了不少全额付款型的购房者。但为了一次性付清房款,不少人最近将目光转向价格便宜的拆迁安置房。业内人士提醒,和商品房相比,购买拆迁安置房有较大的风险,盲目购买很可能在交易中陷入被动。

  同地段,安置房价格便宜

  “同等地段的房源,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售价相差很多。”家住迎春东路的徐先生说。

  上个月,徐先生看中一套莲花七号区的房子,当时,中介经纪人信心满满地保证,只要交付了50%的首付房款,一定能帮忙向银行贷到剩余的房款。但连续等了两个星期,银行都不肯放贷。在房产经纪的介绍下,徐先生把目光转向拆迁安置房。

  位于东站附近一房产中介负责人张女士说,从今年年初起,明显感觉银行收紧“银根”,对二手房申贷开始“挑肥拣瘦”。到2月下旬,部分银行干脆直截了当地拒绝二手房申贷,导致一些购房者将目光转向了拆迁安置房。来自张女士门店两个月的统计数据显示,拆迁安置房成交比例占20%左右。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本身地理位置较好,周边又有高档楼盘“助推”,市区部分拆迁安置房价格小幅上涨。例如,东苑公寓、凤凰曦园、海曙颐园、梅苑小区等拆迁安置小区,交易价格在5000元/平方米至7000元/平方米,而智堡小区、森园小区、紫东花苑等位置稍微偏远些的,价位保持在4000元/平方米左右。

  交易时,需注意防范风险

  随着拆迁安置房交易量增多,买卖纠纷也时有发生。

  据了解,在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毁约比例比较大。例如,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部分是家庭共有财产,往往是以家庭中一员为代表与买方签订合同,卖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有的卖房人在无法找到毁约理由时,直接以房价上涨为借口要求加价,否则不履行合同。

  安置房买卖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业内人士提醒,如果有购房者想要购买拆迁安置房,最好等到卖主有房产证后再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必须先了解该安置房是否享受政府有关补贴及相关限制、查看卖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转让时购房者还必须拿到安置房的产权证明单、计税发票等房产证件。

  同时,交易时必须与卖方签订合同,把一些相关的风险问题都纳入合同内容中,以便对方违约时立刻退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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