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随笔】单纯因限购限售政策出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必然免责呢?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单纯因限购限售政策出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必然免责呢?
答案是不一定。
实务中,如果合同双方均没有违约故意或违约行为,限购限售政策应被视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应是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的。
但也常见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故意拖延偿还按揭贷款时间,延迟付款以及拖延过户时间,导致限购限售政策出台后不能完成交易,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买家恶意中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而使购房资格丧失,这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合同一方故意违约,而使受到限购政策限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合同解除。
如此违约方是明显具有利用限购政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目的,当然不应得到支持,自然其违约责任不应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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