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随笔】对于存在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物权法上的涤除权制度。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34条明确,在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为买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合同履行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话,不会被法院支持支持。
那么现实中在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同意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最多见的当然是房屋存在银行按揭贷款未还完的情况;此时考虑的方式即是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法律依据是《物权法》191条第2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该条规定内容确立了物权法上的涤除权制度。
如对于存在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家依此规定买家主张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即行使涤除权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即不存在现实履行障碍,如此法院应予准许,判决买家直接代出卖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再将该部分款项从未付购房款中予以扣除,待抵押权消灭后再为买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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