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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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随笔】借名购房情形下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双方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是案件审查关键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709人看过

【办案随笔】借名购房情形下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双方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是案件审查关键


这类案件中,应当认为诉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并不能因此确定房屋所有权就归其所有,因为房屋产权登记 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并不是行政确权。

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能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是否享有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就是说房屋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权利推定效力,在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时,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举证证明推翻这种推定,借名购房即是实践中存在较多的可能推翻物权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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