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将特定的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成交的基础或条件进行约定,那么这个特定的主观目的即属于客观的合同目的,如出现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该合同目的的,即赋予非违约方以法定合同解除权。
依法理,合同目的分为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按合同法9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此处的合同目的不包括主观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发布日期] 1999.03.15 [实施日期] 199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房屋买卖而言,客观目的即房屋买卖的交易目的,通常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用于居住、投资,如存在学位房时用于孩子上学等,影响合同客观目的实现的因素有房屋位置、面积、楼层、采光、质量、小区配套设施、学位指标是否已使用等等,就是说这种客观目的是通过社会大众的普通认知标准即可判断的。
但对于主观目的,是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动机和本意,往往是不可衡量的,只有将主观目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才能使该合同目的客观上,可适用合同法9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制范围。
江苏省南通市中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3134号判决案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房屋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进门后的左右布局,但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与合同平面图相反,后购房者主张解除合同获支持。
且看该案本院认为的论理阐述:
1、该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双方对于房屋内部左右布局约定明确,均明确了房屋进门后的左右布局,开发商在购房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加盖合同专用章,该附件并未提醒购房者,实际交付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可能与平面图相反。
2、且所购房屋为期房,在购房时参观的样板房也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无法据此推断购房者明知所购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与合同约定相反。
3、购房者对于房屋内部左右布局明确约定并作为特定的合同目的,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尊重和保护个体通过自身价值判断自由选择合适房屋的合法权利。房屋并非普通商品,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谨慎选择符合生活常理。
4、由于开发商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购房者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在合同中,常见设计有“鉴于”条款,往往对应的是合同法94条第1款第4项的“合同目的”,如果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有一些特别的动机或购房目的,建议通过合同条文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交易目的的实现。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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