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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案例: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7次举报


案例回顾
2016年10月30日,某中介公司与林某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买方),约定:林某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物业。如某中介公司成功促成卖方与林某签订买卖合同,林某同意于交易过户当日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共15000元,否则须按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每日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同日,林某与卖方叶某以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林某人向叶某支付了50000元定金。签订合同后,中介公司多次带林某前往交易物业查看。之后,林某以物业附近有电房,中介公司在订立合同前未如实告知为由不再购买该物业,同时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中介公司认为签订合同后,林某以该物业附近有电房为由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后中介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裁决林某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
中介公司与林某之间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居间关系成立。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虽本案的中介公司与林某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交易过户当日才支付居间报酬,但林某主动提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配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行为,非中介公司的过错所造成。

其次,涉案物业附近有电房并非物业本身存在的严重瑕疵,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此也未作出约定;且林某在中介公司的带领下曾多次查看物业,均未提出异议,签订合同后却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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