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房屋为周先生与周小姐共同继承所得,各占1/2产权。他们共同委托某中介公司进行房屋放盘。李先生经过该中介公司找到了业主之一的周先生,经过多次见面磋商及到现场看房,李先生已确定购买该房屋,遂与周先生商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李先生已知悉周先生只有房屋1/2产权,故在签订合同当天,中介公司工作工作人员现场通过周先生拨通了周小姐的电话,咨询周小姐意愿,并得到周小姐口头承诺会在《买卖合同》中补签姓名。因此李先生与周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同时交付了3万元定金。
到了要交易过户的时候,周小姐因明确拒绝签订该《买卖合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与中介公司依合同约定将案件诉至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房屋为周先生与周小姐按份共有,该《买卖合同》事后没有得到周小姐的签名确认,而李先生与中介公司也无法提出周先生有代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故仲裁机构仲裁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周先生返还已付定金3万元,中介公司不得追偿佣金。
案例分析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买方要知悉房屋的产权情况。若房屋存在多个共有人的时候,签订合同时必须所有共有人都在场签名确认,或者要出示相关的公证委托书,证明代理人有交易买卖的权限,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中介公司收取服务费用的前提是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倘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买卖关系无效)必然会导致居间关系的无效。为此,买方无法从卖方违约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中介公司也无法追回中介费用。
买卖房屋一定核实双方身份,确定其是否有权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避免因此而产生的合同无效情况。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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