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7年8月13日,买家包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与业主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下称:合同),购买位于天河区的物业。事后,张某认为该合同没有中介公司的盖章,应属无效合同。故以此为由向包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欲解除该合同并取消交易。
包某认为自己已支付购房款,合同不能解除。同年10月28日,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查实,该合同是买卖双方意思真实,内容合法有效。现包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如张某无故解除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最终协助包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本案中,包某与张某是在意思真实,内容合法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且该合同为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中介公司没有盖章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依约履行合同,若无合法依据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时,需注意明确约定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作为业主也不应因为楼价上涨而随便违约,要尊重合约精神。有时候违约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要比楼价的上涨要高得多。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