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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何种情形下存在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8次举报


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何种情形下存在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一、导读
1、逾期办证(报备)违约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如何计算?
2、按日计算的逾期办证(报备)违约金和按房价总额比例或固定金额支付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是否一样?有何差别?

二、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长岛公司与被告国凯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国凯公司开发的南宁市江南区XX路XX+XX大道第24号楼2层24-55、24-56、24-57、24-58号4套房,总建筑面积184.32㎡,购房价款总额为77138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12月12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办妥《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即视为出卖人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要的备案登记资料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完毕,之后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合同签订后,经双方确认,原告购买被告国凯公司开发的南宁市江南区XX路XX+XX大道第24号楼2层24-55号房的面积是40.65㎡,原告支付的购房款是170120元;24-56号房的面积是40.65㎡,原告支付的购房款是170120元;24-57号房的面积为40.65㎡,原告支付的购房款是170120元;24-58号房的面积为60.97㎡,原告支付的购房款是255159元,四套房原告共支付购房款765519元。被告于2006年12月12日将讼争的4套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另查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即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被告至今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附:本案案号(2017)桂0105民初3412号

三、一、二审法官观点摘要:
(一)一审法官观点
金额确定的逾期办证(报备)违约金诉讼时效是两年,从金额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要求支付逾期报备案的违约金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是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案。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06年12月12日,以此时间作为起点计算720个工作日,被告应在2009年10月29日前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超过该期限未报备的,应从该期限届满之日即2009年10月30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而从报备期限届满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故对逾期报备案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而言,原告已丧失胜诉权,被告已提出此抗辩的,对原告关于由被告支付逾期报备案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官观点
本案无二审。

四、分析意见
1、逾期办证(报备)违约金的约定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日计算,一种是按照总房款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日计算的逾期办证(报备)违约金从出证(报备)之日开始往前计算2年(或3年);按照总房款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逾期办证(报备)违约金从逾期之后往前计算2年(或3年)。

五、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
购房者诉请逾期办证(报备)违约金已超过诉讼诉讼。
2、二审判决结果
本案无二审。

六、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履行将权属登记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办理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报备案的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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