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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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移以登记为准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96人看过


案例回顾
张某与丈夫李某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并经公证。《约定》中明确了房屋属张某和李某的份额归张某一人所有,剩余未归还的贷款由张某个人承担。双方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16年,两人最终通过法院离婚。其实在离婚前,张某瞒着丈夫通过某中介公司将房屋卖给了黄某且未出示《夫妻财产约定》,黄某急于买房,虽其他房屋产权人未到场,加之中介公司口头承诺可操作,便草率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张某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及定金20万元。不想事后房子竟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已支付的定金也被张某挥霍一空。在此情况下,黄某将张某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返还购房款及双倍定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经法院调解,张某与李某退还黄某所支付的45万购房款,双方解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分析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张某与李某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属婚内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夫妻财产约定》仅具有“相对性”,并不具有对外公示力。

本案中张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以登记为准”,张某在未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并不享有对该房屋的完全处分权。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若李某对张某的出售行为进行追认,则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定金无需双倍返还。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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