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能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赔偿损失?
这个问题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并不明确,在合同法解释二28条中予以清晰的是对于请求增加违约金的情况下是不得再主张赔偿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Interpretation Il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Several l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915号[发布日期] 2009.04.24 [实施日期] 2009.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可理解为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应当请求法院增加,即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只是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只是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其它的请求方式来达到诉讼目的的。
通过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应当说是除增加违约金外一种较理想的主张方式,只是不应当既主张增加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
但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时,现实中是存在法官依自由裁量权直接否掉的可能,如在西安未央法院(2017)陕0112民初10273号判决中,对于原告崔某申请评估房屋差价损失一节,法官即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条款,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原告实际损失,对其评估申请不予准许。
故在具体案件的操作中,还得先进行衡量违约金数额、实际损失程度,在如下诉讼思路中进行权衡选择:一、主张违约金;二、按请求增加违约金来主张;三、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四、不主张违约金,直接主张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发布部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发布日期] 1999.03.15 [实施日期] 199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经济合同,电子商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第四个不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直接依合同法113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主张思路,虽然并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依相应法理以及司法实践可得出应予准许的结论的,依据是违约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都具有补偿的性质,即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是不同权利请求权的选择性竞合关系,权利人是有权选择其一进行主张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关于禁止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竞合的规定,守约方完全可以自由选择。相应案例见重庆一中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7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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