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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对象可以是户籍未迁出的非所有权人吗?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6次举报


问题:您好,我和前妻都是北京市某区的农村户口,一年前协议离婚,无子女,离婚时约定我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前妻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归我。离婚后我的户籍还保留在原房屋未迁出,不久政府说要拆迁并给予补偿,我还可以要求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吗?
 
回答:您好,您这种情况不可以要求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尽管您户籍未迁出,但是您已经不是房屋所有人了,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只能归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您的前妻。
 
相关规定: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第四条的规定,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和公布,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当考虑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区位差异,具有一定的幅度。
具体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二)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法。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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