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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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房产是否可以买卖?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0次举报


问题: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是城镇户口,想买一个农村的房子开民宿,可以吗?

答案:您好,这样是不可以的。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城镇户口是不允许购买农村房屋的,除非户口能办理过去。农村村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案例:
2014年朱先生起诉至法院称:其拥有位于北京市××村房产一处。2002年朱先生与城市户口的吴先生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朱先生将该房产及院落出售给吴先生,当时院内有北房五间、西厢房三间,房屋及院落作价53000元,另约定其他条款若干。吴先生付清房款后,将该处房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朱先生。后朱先生得知,二人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应属无效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与吴先生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请吴先生将该涉案房产腾退。
法院认为:本案朱先生与吴先生签订买卖农村房屋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不得违法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判决吴先生将涉案房产腾退返还给朱先生;朱先生返还吴先生购房款五万三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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