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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团队的程苗苗律师受一位朋友之托,帮忙做一份借名买房的代持协议。他找到我们上来就问:借名买房的协议有效吗?法院会认可吗?万一到时候代持人偷偷把房子卖掉了怎么办?我的风险是不是很大?
其实,这也不是第一次有朋友需要借名买房找我们做代持协议了。
我们都知道,为了控制一线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北上广深(至今年国庆)更多的城市都进入了限购行列。
我们所在的魔都,早在2010年就开始了限购:沪府发〔2010〕34号、沪府办发〔2011〕6号,之后经历了2013年的沪房管规范市[2013]11号文,到今年的325新政,社保从累计一年,到“累计两年”,最后到“连续五年”,真是让一批又一批的购房者心力憔悴。
看着越来越高的房价,人民币日益贬值,为了避免“今年不买房,十年又白忙”的“悲剧”发生,很多人想到了借名买房。
但由于对房产交易和实践操作实在不了解,有非常多的顾虑,十分担心借名买房到头来却真成了花自己的钱为别人买房,很多人都不敢下手,内心虽焦虑,但无奈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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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团队为此专门普法告诉大家: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内容的前提下,借名买房所签订的代持协议,一般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且协议一定要请专业人士拟定,代持协议比买卖合同还要重要。但协议有效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
那么如何有效的进行操作呢:
拿A和B举例子。A想借B的名义买一套房子。
那么签合同的肯定是B ,上产证的也是B,A只是幕后的实际支付房款和享有实际产权的人。
首先,房款及税费支付。A所支付给B的每一笔购房款切记要备注好“购房款”或“**税或费”,千万不要在任何地方出现“借款”二字,不然到时候B可能会以借A的钱买房子为由拒绝还房。
另,A支付给B房款一定要在B支付给房东(出售方)房款的当日或前一日。不宜时隔太久。
其次,贷款还款。因为房子是以B名义买,贷款人肯定也是B,那么还贷人自然也是B。此时A要切记每期贷款A一定要按时支付到B的还款账户,且要备注贷款还款。不要有任何逾期或不付,不然出现纠纷也很难讲清楚。
再次好在房子上办理以A为抵押权人的抵押。为了防止B偷偷卖房子,A最好在房子上设立以A为抵押权人的抵押,这样即使B要偷偷卖房子也要通过A。
最后,购房的所有合同、产证及缴纳税费的凭证、抵押权证,A要保管好。
当然,上面只是讲到了借名买房的最基本的要求,还有很多细节问题(若确实有需要借名买房的,可与本律师团队联系)。但这应该足以让大多数朋友建立信心和对借名买房有基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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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借名买房判决书一份,供读者一起学习交流。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39号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A、B对谁是系争房屋的真正产权人存在争议。系争房屋系向开发商购买,买房方为B,产权证亦登记在B名下,房屋的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也是B。但A主张系“借名买房”,其系系争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目前系争房屋的预售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贷款合同原件等反映房屋购买及产权登记情况的重要凭据均在A处,对此B未能提出合理解释。而两份房屋交接书均由A以B的名义签署。
对于支付给开发商的房屋首付款,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向开发商支付房屋首付款。
对于还贷情况,A提供了贷款还款证明原件,B称2007年之后确由A还贷,以此冲抵租金,因此还贷凭证原件在A处,而2007年前的银行贷款是由B本人还的,对此B始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从原审法院所能够调取的部分2007年前的银行存款凭条来看,A称凭条上“B”的签字是A或其妻子所签,并申请对所有存款凭条上的签名进行鉴定,而B承认不是其本人所签,但无法确认是谁所签,又不同意进行鉴定。
从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来看,系争房屋自交接后一直由A家人居住至今,亦是由A方对房屋进行装修的。
综上,结合双方在诉讼中的陈述以及各自提供的证据,A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其是系争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因此A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要求B协助其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A名下,可予支持。
B上诉称其是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但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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