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遗嘱”、“继承权”……这些频繁见诸报端的词汇似乎成了市井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遗嘱无效,房屋产权登记不明等问题带来的房产纠纷成了埋伏在亲情间的“定时炸弹”。
明确房屋所有权,继承权,才能将房产分配问题防患于未然。
今天小编就来盘点那些被房产纠纷伤了感情的事件,听听别人的故事,长长房产知识。
01
案例一:原配妻子PK婚外儿子
事件:家住市内的何某2000年同丈夫赖某结婚,二人还共同在南外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十几年,我们一直没有孩子,但是感情很好。”几年后,赖某因病去世了。
何某正准备继承上述房屋时,突然来了一名女子文某,还带着一个五岁的孩子,要求继承上述房屋。文某说,这个孩子是赖某的儿子,因此有权继承那套房屋。
判决:经法官调查了解,文某的儿子确实与赖某所生,何某对此也并非不知情。办案法官解释称,“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同样享受继承权,何某与赖某共同购买的房屋,其中属于赖某的份额应由何某、赖某的父亲和儿子共同继承。由于赖某的父亲自愿放弃其应继承的份额,所以由何某和赖某的儿子共同继承。”
教训:被人抢了老公又要被人抢房产,保护自身利益,守住自家房产,防小三是关键!
02
案例二:婆婆PK儿子儿媳
事件:婆婆王某想要购买某小区的房产,向开发商交纳定金后,因年事已高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遂与儿子马某、儿媳张某商量,以儿子马某的名义购买房产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婆婆王某与儿子马某、儿媳张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
后儿子马某、儿媳张某离婚,儿媳张某遂以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婆婆王某无奈以儿子马某、儿媳张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按份共有,婆婆占有70%的份额。
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马某名下,但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确认各方对诉争房屋系共同投资购买、共同负担银行贷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共有关系应有的特征,本案诉争房产应为按份共有关系。
法院遂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与两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王某占有67%份额,两被告占有33%份额。
教训:婆婆一早签好协议书最精明,白字黑字铁面无私该告谁就告谁!
03
案例三:6岁儿子PK父亲
事件:孙女士与王先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同时约定6岁的小乐由孙女士抚养。王先生的父母在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及院落内房产, 2011年,该村进行旧村改造,小乐、孙女士、王先生及其父母均为被安置人。
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法提到,凡出生于2001年1月1日至搬迁上楼奖励期限内出生的婴幼儿,安置一套一居室和一套“零居室”,孙女士认为此次安置房屋中的一居室和“零居室”是安置给小乐的,考虑到安置房屋为小产权房,因此她要求将这两套房屋归小乐。
判决:综合此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口的情况,小乐理应享有优惠购买诉争房屋的资格和权益。由于房屋已实际交付安置,小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占有使用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指出,购买涉案房屋所需全部费用亦应由小乐负担。
教训:上到九十九,下到刚会走,只要是个自然人,分房子都有份!
04
案例四:女儿PK二婚妻子
事件:老李妻子病故,后与陆某再婚。老李身患多种疾病,经常住院,全靠老李与前任妻子所生的大女儿阿兰悉心照顾。
老李自书遗嘱一份,指定由阿兰继承那栋自建楼房中属于他的份额。但该遗嘱右下方“立嘱人”处,仅盖有“李某”字样印章,却无签名。陆某要求判定该遗嘱无效。
判决: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该案中,老李未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该份遗嘱无效。该套房屋属于老李和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一半份额归陆某所有。其余一半,再由陆某、阿兰平分。
教训:遗嘱千万不能马虎,人死不能复生,小心吃了哑巴亏!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9年 (优于51.85%的律师)
68次 (优于97.83%的律师)
299次 (优于99.58%的律师)
109501分 (优于99.66%的律师)
一天内
13612篇 (优于99.5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