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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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营改增”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影响及对策(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500人看过


二、营改增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影响
(一)对传统劳务分包模式的影响
第一,营改增后,劳务分包企业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分包成本。营改增后,按净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仍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的分包成本将无进项税额抵扣且不能实现差额计税,增加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并且,因劳务分包成本没有增值税发票,分包成本不得在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建筑企业,劳务分包方可能要求建筑企业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进项补偿,从而使建筑企业的成本增加。
第二,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建筑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导致劳务分包企业因建筑企业不及时验工计价并拿到已完工程计价款,造成不能及时取得劳务分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建筑企业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第三,因劳务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不能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建筑企业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二)对劳务派遣形式的影响
劳务派遣是建筑企业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建筑企业进行劳务作业。这种形式下,一方面,因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在“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不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票而无法对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抵扣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另一方面,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因劳务派遣企业一般选择差额计税,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降低。
(三)对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形式的内部作业队伍的影响
总承包企业为了培养自己的作业层队伍及规避劳务用工风险,内部成立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承担急、难、险、重施工任务。因内部作业队伍无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无相关资质证照,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建筑企业支付的人工费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四)对挂靠队伍的影响
所谓挂靠队伍,是指作业队伍挂靠于身份合法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在总承包企业承担劳务分包任务。总承包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取得被挂靠企业开具的发票,但在分包价款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给挂靠队伍情形下,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合一”,这种形式给总承包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
(五)直接劳动合同模式的影响
建筑企业直接向劳务员工支付工资,本身不需要缴纳任何增值税,由此导致该部分费用(含个税)在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中不能抵扣。但由于国家个税起点较低,在劳务员工工资较高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较重的个税成本。
三、对策
(一)修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按合同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增加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一方面,建筑企业应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明确先开票后付款;明确劳务分包方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及提供时间等,并约定劳务分包方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总承包企业在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验工计价款。另一方面,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劳务分包企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劳务分包方增值税发票开具不及时。
(二)在实行按3%增值税税率进行简易征收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清包工”模式。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总承包企业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料、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建筑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且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三)在实行11%增值税税率模式下,建议采用扩大劳务分包模式,将低税率材料纳入劳务分包范围。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但劳务分包企业会提出增加费用成本,这就要求建筑公司统筹管理做好谈判准备。
(四)通过劳务分包模式规范劳务派遣和内部劳务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应当限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参股成立施工劳务企业,或者与外部成熟的施工劳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劳务派遣用工转换成由施工劳务企业承担的劳务分包。对于内部劳务分包,可由施工劳务企业提供劳务资源和班组,使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队伍以施工劳务企业名义,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建筑企业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施工劳务企业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
(五)规范劳务分包挂靠管理。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选择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公司为劳务分包企业,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劳务分包合作。如果建筑企业必须选择挂靠的分包队伍合作,建筑企业应按照税法、财务等方面管理规定,规范合同、发票、资金及核算管理,与被挂靠方签订分包合同,办理验工计价手续,由被挂靠方向建筑企业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将计价款打至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以满足增值税下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从而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实现进项税抵扣。不能以委托付款方式支付给分包方。同时,建筑企业也可规避劳务分包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中一种重要的分包模式,风险与效益如影随形。建筑企业既需要对劳务分包模式风险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策略,也需要在劳务分包模式上发现成本效益、增值效益和管理效益,从而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因此,合法化、规范化经营是企业适应时代发展的长久之计,是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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