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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浅析承包方停窝工损失的索赔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7次举报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频繁,可提起索赔的项目也种类繁多,其中就包括承方停窝工损失的索赔,下面笔者就依据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对索赔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简要分析,并对索赔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简要总结。
一、停窝工损失索赔提起的条件
《99版合同》第1.21款专门就工程索赔作出了定义:“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已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013版合同》第19.1款认定承包人索赔的概念:“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无论依据哪一版本的合同,笔者认为,承包人提出停窝工损失索赔的条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因索赔事件导致停窝工损失的实际产生;其次,停窝工损失的产生并非因承包方自己的过错;再次,按照签订的合同,要符合索赔的程序性要求。
二、索赔程序方面的规定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索赔提起的程序为: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013版示范文本相比1999版示范文本,增加了上述第1条中“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的约定,这就对承包人在索赔过程中的不作为行为约定了不利后果。即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索赔通知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一旦未能及时提出,则根据2013版示范文本的约定承包人则丧失了索赔权利。
三、承包方存在停窝工损失时应采取的措施
1、实际损失额的确定。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应注意保留发包方的相关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改变、往来函件等经现场监理确认的及与发包方就停窝工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等停、窝工证据,对停窝工天数、窝工人数、机械停滞等各项损失及停窝工损失具体数额进行确认。否则一旦双方产生争议,即便停窝工损失经鉴定认定存在,但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监理或发包方确认,也没有提交证明窝工损失的基础证据的,法院将无法确认具体的数额,属于承包方怠于主张自身权利造成举证不能,停窝工损失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如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2007)民一终字第74号】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报告对于恒升大厦工程停、窝工损失计算为346421.84元,但该鉴定报告也明确说明:损失数量没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证。一审判决以临潼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窝工证据,故对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由于二审中临潼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临潼公司上诉要求恒升公司按鉴定报告计算的346421.84元支付停、窝工损失,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2、签证手续的完善。发生停窝工时,施工单位应注意及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明确停窝工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损失数额。签证是否有效,取决于发包人代表或代理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代理权限。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与发包人代表协商变更合同,或者对于停窝工损失进行确定,应注意审查发包人代表是否具有相应权限。如果发包人代表不具有相应权限,应要求发包人对变更事宜加盖公章确认;如果在与发包人代表协商变更合同时没有及时要求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也应注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发包人在涉及变更事宜的来往文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如福建省申达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6)最高法民申1264号】中,最高法认为,申达公司提供了单方制作的材料来证明窝工事实的存在,材料不充分,签字人员为二十一局普通职工,不能代表公司,且签字经鉴定是在同一时间集中形成,系后补签,不能反映真实存在误工状况。原审对于停窝工损失未予支持正确。
3、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有些施工合同在签订时,可能存在改变示范文本条款的情形,比如对索赔期限有新的约定,对索赔期限有新的改变,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加强合同履行管理意识,要正确、及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出索赔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才能维护好自身权利。如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法院认为,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工期间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费用不确定部分的造价6929833.87元,经查明,该部分诉请款项是指:2004年12月份的统计表中,只有12月1日至6日的明细,没有其他天数的明细;2004年1-6月和2005年1-3月,只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没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统计表。上述事实表明,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款项虽然有每月的总统计表,但没有与此总统计表一一对应的每日索赔签证统计表,这同案涉工程针对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通常做法不符,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法院未支持中铁公司针对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诉请。 
4、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承包方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窝工损失的扩大,而应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做好人员的安置、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承包方应在避免损失扩大的基础上与业主及监理方进行沟通、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积极索赔,争取尽量得到合理补偿。如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708号】,卓隆公司申请再审称,施工过程中,由于政府的行为导致该项目停止建设,卓隆公司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了建工公司,建工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就应该做好人员的安置、机器设备的停用等各方面的工作,由于建工公司自己的原因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承包方存在停窝工损失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定实际损失,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索赔,以确保发生争议时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维护。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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