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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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验收,能否要求支付工程款?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2539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8日,某公司与路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某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工程交路某施工。后因某公司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拖欠工程款,路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观点:
施工过程中,某房开公司(项目业主)下达停工通知,路某遂停止施工。现后续土石方工程已由某房开公司交由案外人完成,案涉地块已进行至土建施工阶段,路某已无继续施工的可能。路某已完成的土石方工程实际已被接收使用,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某公司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路某有权主张本案工程款。
二审法院观点:
2014年9月18日,某公司与路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某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工程交路某施工。施工过程中,某房开公司下达停工通知,路某遂停止施工。因后续土石方工程已交由案外人完成,案涉地块已进行至土建施工阶段,路某已无继续施工的可能。鉴于路某已完成的土石方工程实际已被接收使用,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路某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上诉人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工程司解》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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