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贾女士向丈夫钟先生提议,给婆婆换一套带电梯的采光好的楼房,钟先生认为妻子能够对自己的母亲如此关怀,觉得很幸福,于是他们开始了寻找房子的历程。
2016年8月10日,他们通过中介找到朱先生位于某小区1单元10层的一间房子,双方很顺利的于这一天签订了一系列的购房及其他相关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为288万元,贾女士于当天支付了定金5万元,并于之后向中介缴纳了中介费用73340元,其中含居间服务费63360元、保障服务费10080元,本以为此后双方可以正常履行合同并且实际交付房屋,但在2016年9月11日及9月13日,朱先生却反悔了,并以多种方式(包括电话、中介、当面)连续明确的告知贾女士其决定不再出售该房屋,并且不容商量,朱先生的这种行为很明显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此前为了能够凑齐该套房子的首付款,贾女士已于2016年8月9日将全家人唯一居住的房屋卖给了郑先生,而且贾女士也在与朱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时如实告知了上述情况,对此朱先生完全知情。其实双方都明白,朱先生之所以会突然反悔违约是因为房价的上涨,而根据贾女士申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该处房地产所进行的价值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2月20日,该房屋已价值439.96万元。很明显,朱先生是恶意违约,但贾女士还是决定先通过与对方协商的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法,但最终朱先生的态度仍然很坚决,房子不再出售。而由于朱先生不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贾女士一家仍居住在原来的房子,基于此贾女士同样也对郑先生构成了违约,而郑先生也因此将贾女士告上了法庭。
为此,2016年9月19日,贾女士找到了某律师事务所。律所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指派了相关经验的律师承办此案件。律师接到全部案卷后进行了仔细翻阅,随后会见了委托人(贾女士),通过对与贾女士进行沟通后所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以及全部材料中的内容进行分析,律师拟写了起诉书并进行了立案。虽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不断的与当事人联系并且多次的开庭、再开庭,但因为清楚的知道贾女士的诉请合理、合法,朱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所以觉得一切的辛苦都值得。
2016年9月29日贾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直至2017年9月29日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虽然已经过去整整一年的时间。根据贾女士提供的证据及结合双方之间在法庭上的陈述,法院最终判决朱先生与贾女士之间的合同全部解除,朱先生应返还贾女士定金5万元、赔偿损失30万元、赔偿评估费10799元,并且中介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也同意退还贾女士中介费73340元。
对于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贾女士表示已经很满意,之后会将一切事情都尽快安排好,使生活回归到正轨上。在此后与律师的谈话过程中,他也表达了自己对此类案件的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如果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的,则构成违约,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但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在本案中贾女士就是行使了合同解除权,要求对方返还了定金并赔偿了损失。同时,何律师也讲述了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所遇到的一些困难,但表示只要最终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让当事人感到满意,那所做的一切工作就都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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