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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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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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问答:换房失败,如何保住原有房产?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1日|分类:抵押担保 |443人看过


问题:我有一个问题,我把自己的房子卖了,想换套大的,看来看去没有合适的,房价也一直在上涨,因为买不到合适的房子,所以我不想卖了,合同已经签了,买家的定金已经给我了,我能不卖了么?
 
答案:您好,据您描述的情况来看,买方是不存在违约的情况的,如果您想要解除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赔偿对方,并且将已收到定金返还给买方。法院也会根据你们双方的主张及实际的损失酌情减免或增加违约金的数额。
 
类似案例:
肖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合同签约当日交了定金给卖方,约定评估完房产后,在约定的日期交首付款,进行之后的流程。卖方王女士本想出售自己的小房子置换大房子,可是挑来挑去都觉得没有合适的房产,且签合同到选房的这段时间内,房价又有一定的涨幅。而且新房确定不下来,可能会耽误明年孩子上学的问题,就约了肖女士及房产中介的员工,在房产中介公司见面,商讨解除合同的赔偿事宜,王女士之前想双倍返还定金,可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王女士应当赔偿肖女士40余万元,因此遭到了肖女士的坚决反对。
最后,肖女士主张其赔偿36万,王女士主张赔25万,双方协商不成,肖女士将王女士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许振佳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诉请王女士返还定金九万元,且付肖女士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四十五万七千二百元。王女士反诉肖女士违约。最终法院支持了肖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女士支付肖女士违约金四十五万七千二百元,且返还定金九万元。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王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引(2017)京0111民初135号;(2018)京02民终1387号。

一审判决

  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肖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于二O某年某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定金协议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肖  定金九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肖违约金四十五万七千二百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九十五元二角二分,由原告(反诉被告)肖某负担六百二十三元二角二分(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某负担九千二百七十二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  由被告(反诉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本院对一审查明其他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某拒绝出售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肖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对于肖某是否违约,王某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论述正确,王某亦未就此提出上诉, 本院对此不再赘述。
  关于违约金数额:首先,肖某主张的金额符合合同约定,其次,王某现亦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之违约金数额存在过分高于肖事损失的情况,故本院对此不予调整。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55元,由王某负担 (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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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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