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独家委托链家售房后跳单,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金
一、基本案情
业主王强于2013年1月15日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签署《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独家委托链家为其出售房屋提供居间服务。《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中约定,独家委托期限为两个月,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同时,用加粗和下划线注明:选择独家委托的,在上述委托期限内,业主委托其他人居间、代理出售该房屋的,应按房屋出售价格的2.5%向链家支付违约金。
就上述独家委托事项,链家向王强支付了3000元保证金。2013年1月18日,王强将待出售房屋的钥匙交给链家保管,并与链家签署了书面的《钥匙托管协议》。后链家向王强居间介绍了房屋购买人张晓晓,双方就房屋出售事宜交谈甚好,晓晓对于房屋状况、装修、价格都很满意,王强也觉得晓晓说话痛快,又是全款买房,觉得不错。然而,意想不到的是,之后晓晓突然电话告知经纪人由于自己预算有限,考虑了一下,暂时先不计划买房了。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后链家发现王强和晓晓于2013年2月27日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成交了房屋,并且已经办理了网签及过户手续。获知这一信息后,链家经纪人与王强联系要问个究竟,也准备把保证金要回来。可是王强接到经纪人的电话,却是矢口否认,说自己的房子不卖了,房屋另有其它用途,还声称不要再给他打电话。经纪人后来多次与其联系,王强均态度蛮横,拒不理会。无奈之下,链家将业主王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强返还保证金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7000元。
二、法院判决
庭审中,王强辩称:不认可链家的诉讼请求,《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仅仅是个登记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约。而且,登记表既然叫做“委托”登记表,说明这只是一个委托行为,业主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审理中链家公司提供了《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用以证明王强与张晓晓已经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强与链家公司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王强在独家委托链家公司出售房屋期间内,又通过其他经纪公司向链家公司为其介绍的房屋买受人出售涉诉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元整;二、被告王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27000元整。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