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经过
某中介公司经纪人王大才,接待了这样一位客户:张如花,女,48岁,丧偶,北京市海淀区人,有两个成年子女,她想在住家附近租一套房子。通过沟通,王大才感觉客户张女士租房子的需求非常迫切,就赶紧为她推荐起房源,并带领客户实地查看了一套位于附近小区的房屋,客户看房后很满意,当即表示可以签合同,对于每月3500元的租金也丝毫没有砍价的意思,王大才赶紧约该房屋的业主过来签合同。签署租赁合同后,张如花支付给业主5000元定金。同时,王大才要求张如花交纳居间代理费3500元,张如花说身上的现金都已经给了业主,没有钱了。王大才问她有没有银行卡,可以刷卡支付。听到王大才说银行卡,张如花很迷茫,就问王大才银行卡是什么,王大才听后一愣,赶紧给张如花解释什么是银行卡,但解释了半天,张如花还是似懂非懂。王大才心想,这都啥年代了还有人不知道银行卡,真是好笑。最后,张如花打了张欠条,承诺5天内支付居间代理费3500元。
送走了张如花,王大才觉得自己今天很幸运,碰到了事儿这么少的客户,签约还如此痛快,心中暗喜。但一晃5天过去了,张如花迟迟没有出现,王大才忍不住给张如花打电话催要代理费,谁知电话的另一头,张如花一改签约当天的温和,恶狠狠地告诉王大才她没有钱,让王大才别再给她打电话了。王大才一气之下提起了起诉流程,后该中介公司起诉了张如花,要求其支付居间代理费3500元。
二、法院判决
诉讼中,中介公司主张:作为居间方我公司已经促成业主、客户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居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但张如花的代理人答辩称:张如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多年精神病史,中介公司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其所促成的租赁合同应当无效,因此不同意支付居间代理费,并且当庭提交了张如花的精神病诊断证明。最终,中介公司当庭撤诉。
三、说法
看完这个案例,大家一定会问:什么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真的无效吗?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一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比如我们案例中的张如花女士。
其次,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了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维护他们的利益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法律并不赋于他们民事行为能力。如他们需要进行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相当于“签了白签”。如果张如花女士真的打算租赁房屋,也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签署合同,这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实际履行。
四、律师支招
这是一起因精神病人签约引起的纠纷,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我公司运营同事也时常会碰到业主或客户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如在签单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务必确认客户的真实年龄(可查看身份证件)及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等情况。如在与其沟通的过程中发现客户言谈举止异常,应第一时间与客户的家属取得联系,不能草率签约或付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如客户确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来代客户签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满10周岁的小朋友,法定监护人为其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对于无上述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近亲属、当地居委会等人员/机构担任监护人职责。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运营同事应尽可能联系到上述人员,以确保签署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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