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死去元知万事空!如何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善理身后事,您可能并不清楚!(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70人看过

案例四
自书遗嘱慎用语,言辞准确方稳妥

案情介绍:
赵老太和吴老伯生前育有三个子女,赵老太于1987年去世,吴老伯在世时向单位申请并分配了三套住房,分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海淀区红联村、丰台区右安门,百万庄的房屋由吴老伯和小儿子一家居住。海淀和丰台的房分别有大儿子和二女儿一家居住,三套房屋在90年代末均进行了房改,产权登记在吴老伯的名下。吴老伯于2013年2月写下自书遗嘱,三个子女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中的文字表述却产生了分歧。遗嘱中吴老伯对房屋的表述分别为“我和老伴一直居住三居室,小儿子一家对我们都很孝顺,我去世后愿意把这套房留给他们一家人,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小儿子认为,父亲的意思就是百万庄的房屋留给自己,对海淀和丰台的房屋父亲只是同意给哥哥姐姐继续住,但没有写明产权给他们,所以另外两套房屋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小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按照吴老伯生前所留自书遗嘱处理百万庄的房屋,另外两套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说法:
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对遗嘱表述的认定应当尽可能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吴老伯书写遗嘱并签字捺印,该自书遗嘱应当认定真实有效,遗嘱中关于财产处分的表述虽然不符合法律用语,但考虑到遗嘱人年纪较大,缺乏法律知识,为了探求和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对遗嘱用语进行解释。根据遗嘱内容可见,百万庄房屋实际格局虽是两居,但早已隔成三居,而另外两套房屋格局均为两居室,所以遗嘱中愿意将三居留给小儿子的表述应当解释为将百万庄房屋留给小儿子继承。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的用语应当解释为将另两套遗产房屋分别留给大儿子和二女儿继承。这样更加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最终判决按照吴老伯自书遗嘱处理三套遗产房屋。
自书遗嘱的优势在于简便,但受到遗嘱人教育水平、法律知识的限制,实践中的自书遗嘱大量充斥着生活用语,有的用词用语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与一般语法句法相左,虽然法院审判中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人表示过于隐晦,也可能引发相应纠纷,所以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案例五
生前笔迹多留存,第三方保管化争端

案情介绍:
刘先生和王女士是半路夫妻,二人于2005年结婚。刘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女刘小姐。刘先生常年在外经商打拼,积劳成疾,2009年患上绝症,2010年2月写下自书遗嘱,将和王女士婚前购买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的房屋和一辆现代小汽车留给了刘小姐。2011年1月刘先生去世后,刘小姐持父亲留下的遗嘱要求王女士协助办理遗产过户手续,王女士拒绝配合,刘小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自书遗嘱处理遗产。
王女士坚持认为刘先生没有立过自书遗嘱,该自书遗嘱系刘小姐伪造,并向法院申请对遗嘱中刘先生的签名进行笔迹司法鉴定。法院两次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均以鉴定对象缺乏相应比对检材为由终止鉴定程序。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刘小姐对刘先生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提交了遗嘱书证原件。王女士对该遗嘱真实性予以否定但并未提交任何相应反证,其申请的笔迹司法鉴定也因缺乏对比检材无法得出相应结论。故刘先生留有自书遗嘱的事实,刘小姐已完成举证责任,具有高度可能性,王女士对此予以否定但未提交证据,也未得到鉴定结论支持,不能达到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法院据此认定应当按照自书遗嘱判定遗产由刘小姐继承取得。
司法实践中,一方提交自书遗嘱,另外一方予以否定,法院往往释明否定方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如果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则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案例六
共同遗嘱不推荐,各自份额各自书

案情介绍: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生前主要由二儿子赡养。2009年3月何先生和老伴立下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夫妻二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的共有房屋中属于各自的份额,如一方先去世,则由健在一方继承去世方份额,最后一方去世后,房屋全部给二儿子继承。该遗嘱由何先生书写,末尾处写有“老伴不识字,本遗嘱也完全符合老伴的意愿。”2010年何先生先去世,2014年金女士去世。二儿子持两位老人的遗嘱想办理过户手续,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一致反对,二儿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遗嘱虽不属于法定遗嘱形式,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在生活中也确实有使用的空间。但共同遗嘱必须符合自书遗嘱的基本形式要求,能够认定是夫妻共同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何先生所立遗嘱虽写有符合老伴金女士的意愿,但金女士没有签字确认,既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故只能认定何先生对自己份额处分的遗嘱内容有效,房屋在何先生去世后先由金女士继承,金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七
打印遗嘱两不像,勿因省事生冲突

案情介绍:
周老爷子的老伴于2000年去世,2001年周老爷子和李女士结婚。2008年周老爷子突然中风,卧床不起,于2013年去世。正当一家人商议操办后事时,李女士突然拿出周老爷子所立遗嘱,称周老爷子在病重之际曾请自己生前同事奚女士带着电脑前往医院,根据其口述遗嘱进行记录后打印出来由其最终签字确认。遗嘱内容为将周老爷子位于北京市阜成门的遗产房屋留给李女士继承。周老爷子的几个子女对该遗嘱从真实性到形式上均不认可,李女士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法官说法:
公民可以根据情况自主选择自书或者代书遗嘱,但均需要符合相应形式要件。本案中李女士出具的打印遗嘱由两部分组成,内容部分根据见证人奚女士的陈述,是她到医院根据遗嘱人意思先记录到电脑上后回家打印出来的,第二天把打印件拿到医院由周老爷子在底下空白处签字确认,奚女士并未签字。所以本案中的打印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自己书写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要求。法院对该遗嘱不予认可,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房屋。
随着打印技术的发展,近几年很多遗嘱继承案件中开始出现打印遗嘱。打印虽然比文字书写更省事省时,但由于突破了现有继承法的遗嘱继承,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认定一般类推适用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在立打印遗嘱时仍需要积极取证,能够证明确系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和打印、并由遗嘱人自己签字确认的,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电脑记录或者使用他人设备打印的,应当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上签字确认系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有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使打印遗嘱有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