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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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房二卖,12天赔了8万!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442人看过


12天就赔了8万,原因是一房二卖!一房二卖,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违约责任不可避免,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契约精神背道而驰,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案件经过

2016年3月25日,小白买了小新名下的房产,签了买卖合同。
问法提示:以下选取的是合同原文,虽然有点晦涩难懂,但买房卖房的时候还是要仔细阅读的哟!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1、房屋总价款167万元,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房屋交付时间;
2、如因小新提供的证件不实、不全、存在争议等不能完成房屋权属变更或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易时间内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手续或拒绝出售该房,自行出售该房,委托他人出售该房,均视为被告违约;
3、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即房屋成交总价的20%。
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小白向小新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不久后,小白发现房子竟然被查封了!
后经法院核实,小新在和小白签合同之前,就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小新没有如期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将小新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了房屋。



双方陈词


原告小白诉称
小新一房二卖,严重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该房屋无法过户给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要求:
1、 解除合同。
2、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定金2万元。
3、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334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小新辩称
我同意解除合同,同意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小白要求的违约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理由如下:
1、我主观上没有恶意,且年事已高,对法律知识比较匮乏;
2、居间方服务有瑕疵,告知需要将上一份合同解除即可,不会有其他问题;
3、我愿意积极配合,减少小白的损失;
4、我和小白2016年3月25日签了《买卖合同》,3月28日我告诉他无法履行合同, 4月6日,他将我告上法院,时间仅隔12天,房价并未上涨,未给他造成损失
5、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我愿意承担双倍定金罚则,弥补小白损失。
法院判决

1、解除小白与小新签署的《买卖合同》;
2、小新返还小白支付的定金2万元;
3、小新给付小白违约金8万元。


法院意见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主体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小白与小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2、小新一房二卖,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应向小白承担违约责任;
3、小白主张解除合同,且小新同意解除,法院予以支持;
4、依据合同约定,小白有权要求小新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但鉴于从两人签订《买卖合同》到小白将小新诉至法院仅间隔12天,且此期间房价并未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形,小新请求减少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法务建议

1、购房人这样做:
签约前向售房人了解交易房屋是否曾出售,如果房屋曾经出售,需要审核此前交易的《解约协议书》原件,核实房屋核验是否撤销,网签是否撤销(如该笔交易已经房屋核验,已经网签)。
2、售房人这样做:
(1)如实告知居间方和购房人有关房屋的信息,如果之前曾交易过且已经解约或法院已判决解约,向居间方和购房人提供《解约协议书》或判决书及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仅一审提供】;
(2)在与购房人达成解约的一致意见后,请务必签署书面的《解约协议书》,明确约定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均告解除,并约定好解约后合同主体需要履行的义务,防止后期影响房屋的再次交易。
再次提示:法律禁止一房二卖,一房二卖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恶意违约行为,也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售房人终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延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12月 21日 京高法发[2010]458号)
第十三条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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