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婚姻、继承、房产律师,周三至周六是我的义务咨询日,可以电话预约后到律所免费咨询
13772516816
咨询时间:07:30-20:00 服务地区

上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招投标的六大关注点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9次举报

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招投标方式以实现工程承包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

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保护市场竞争和抑制市场垄断。本文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招投标领域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辅之以诉讼案例进行简要解析。

关注点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其设计合同必须招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左右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令第3号,下称“《招标规定》”)第七条规定,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政府授权的机构和部门投资、国有企业以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以借款安排投资的项目,最典型的如政府办公楼、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指国家通过融资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的项目,发行国债便是国家融资的一种方式。这两类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如果其工程规模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必须进行招投标,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设计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案例1:上诉人广西海蓝综合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海蓝公司)与来宾市兴宾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下称移民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移民局与海蓝公司就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国家投资的项目,且设计费为145万元人民币,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由于未经招标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移民局与海蓝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评析]: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国家投资的项目,项目达到法定规模标准时,工程设计合同必须招投标。移民局在未举行招投标程序的前提下就将该项目委托给海蓝公司设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带来的损失由双方承担。

关注点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其设计合同也必须招投标

很多人知道公共建筑和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合同需要进行招投标,但对于商品住宅项目的设计合同是否需要进行招投标存在模糊认识。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招标规定》第三条规定,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商品住宅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第七条规定,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因此,商品住宅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当其规模达到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否则签订的设计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案例2:上诉人廊坊恒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京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本案工程是养老项目工程,属于商品住宅的范畴,即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范围,且该工程设计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故无论从双方所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范围还是从双方所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规模看,本案建设工程设计都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案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未进行招投标,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属无效合同。

[评析]:本案项目为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项目达到一定的规模标准时,工程设计合同必须招投标。由于系争设计合同未进行招投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注点3:未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其设计合同不需要招投标

《招标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设计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反之,不满足该等条件的,即便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设计合同,未经招标程序签订的也属有效。

案例3:上诉人沁阳市水利局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公路管理局规划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就沁阳市水利局关于合同效力的抗辩而言,首先,只有在出资方组织招投标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才能进行投标,本案其作为出资方对涉案合同没有进行招标又何来投标之说;其次,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合同标的仅有185000元,显然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

[评析]:涉案的水库防汛工程虽然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但是由于合同标的为18.5万元,未达到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该工程是一个单独的工程项目,不属于“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形,所以涉案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涉案合同有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西安婚姻家事李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772516816
  •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1.2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9次 (优于99.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9337分 (优于99.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622篇 (优于99.53%的律师)

版权所有: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84538 昨日访问量:420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