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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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人反悔,是否可以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2179人看过


三、分析意见
1、本人倾向于认为“指标转让”行为有效
关于单位房改房“指标转让”是否有效问题,一审判决认为有效而二审判决认为无效,有效的理由是“指标转让”是具有债权性质的“权利转让”;而二审法院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能转让”为由认为合同无效。本人认为,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说,一审法院的观点似更合乎情理。二审法院简单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屋不能转让”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理由过于牵强。因为从我国法律和实践看来,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应当严格和慎重,而“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屋不能转让”是不产生物权转让的效果,还是否认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值得商榷。
2、诉讼时效因合同“持续不履行”,违约行为持续存在而中断
本案中,出让人按照双方转让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违约行为持续存在,故购房人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3、购房人的损失赔偿问题
本案中,购房人购买他人单位房改房“指标”,因房改房的购房一般是按照市场价进行,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时其是否存在损失,损失如何计算问题,确实存在争议。本案一二审法院对争议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以“重置”购房成本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较为客观合理。
 


四、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
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出让人赔偿购房人购房费用并按照购房标的重置成本差价的一半赔偿购房人损失。
2、二审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出让人退还购房人购房费用及赔偿损失的判项,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合同解除的判项。
 

五、争议焦点
1、曹指南与被上诉人潘爱文于2005年1月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
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2867800元是否合法有据?
 

六、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潘爱文系广西区林业厅的职工,黄云忠、黄丹璇系其配偶与女儿。
2005年1月5日,潘爱文(乙方)与曹指南(甲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载明甲乙经友好协商,就林业厅市场运作集资建房一事达成购买协议,曹指南支付潘爱文购房指标转让费购买潘爱文的房改房指标,购房款由曹指南支付。
合同签订后,曹指南支付了潘爱文购房款及指标转让费,但潘爱文在单位交房后拒绝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曹指南。
2015年7月30日,曹指南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购房合同,潘爱文返还曹指南购房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3106480元。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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