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婚姻、继承、房产律师,周三至周六是我的义务咨询日,可以电话预约后到律所免费咨询
13772516816
咨询时间:07:30-20:00 服务地区

好心给他人在房产证上加名读书却被要求分房,会得到支持吗?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1次举报


赵某与胡某共有纠纷案
 


一、导读
1、为了给小孩读书在他人房产证上加名能要求分房吗?
2、房屋不是共有的情况下他人要求加名应该怎么做?
 

二、一、二审法官观点摘要:
(一)一审法官观点
在无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房屋权属以权属证书登记载明内容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对不动产权属依法实行物权登记制度,×号房屋登记在胡某与赵某二人名下,该房依法应属二人共有;赵某虽主张该房屋是赵某个人所有,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对抗《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效力,故一审法院对赵某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赵某、胡某二人未明确共有形式或者各自享有的份额,则视为按份等额共有,即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二审法官观点
1、主张房屋权属登记不实者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谁,应如何分割的问题。虽然被上诉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载明北湖北路东×里×号中鼎北湖小区×栋×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赵某,共有人为胡某,但上诉人提交的《买房所有权的声明书》中已明确,该房登记胡某为共有人,只用于给孩子读书之用,不能享受共有权,房屋产权全部归赵某所有。
2、诉讼过程中一方对证据材料上的己方签名及字迹有异议者应承担举证责任(申请鉴定),否则须承担不利后果
被上诉人对《买房所有权的声明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落款中“胡某”的名字并非其亲笔书写,但其在一、二审均未申请对该声明书中胡某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被上诉人仍表示对该声明书中胡某的签名不申请笔迹鉴定,则其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声明书予以确认。另,赵某提交的其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购买方只有赵某签名,并未有胡某的名字,赵某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也证实赵某通过银行向黄某银行帐户转帐支付64000元,黄某之子陆某向赵某出具的收取房款的收条中也写明收到赵某购房款140000元,被上诉人主张其有出资购买讼争房屋,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赵某提交的上述一系列证据,已相互印证了赵某关于讼争房屋系其自己出资购买,将胡某登记为共有人只是用于给胡某孩子读书的主张,故本院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上诉人赵某所有,被上诉人胡某不享有该房屋的共有权,被上诉人要求分割该房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分析意见
1、不动产物权权属以不动产证书登记内容为准。
2、如果房屋非共有人以各种名义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须签订相关加名协议并保留有关证据。
 

四、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
判决房屋属于胡某、赵某共有。
2、二审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房屋属于赵某所有。


五、争议焦点
位于北湖北路东三里×号中鼎北湖小区×栋×单元×号房的所有权归谁,应如何分割?
 


六、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胡某与赵某于2007年5月28日取得×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所有权证附记载“2007年5月向黄英莲购买所有”之内容。
胡某与赵某原系朋友关系,赵某于2007年4月16日总共出资152000元购买本案涉案房屋,胡某因小孩入学地段问题要求赵某在办理该住房房产证时将其增加为房屋共有人,让孩子进入好的学校读书,也省下小孩读书的赞助费,当时赵某并没有答应,赵某为了以防万一并在原户主黄某儿子陆某作证下,三方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买房所有权声明书》,说明该房共有人胡某只用于给孩子读书之用,不能享有共有产权,产权全部归赵某所有。
2014年胡某起诉要求分割房屋。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西安婚姻家事李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772516816
  •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1.2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9次 (优于99.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9337分 (优于99.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622篇 (优于99.53%的律师)

版权所有: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85107 昨日访问量:420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