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与李某、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导读
1、房产查询部门出具房屋查档证明错误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房产查询部门出具查档错误给市民造成损失,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二、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8月9日,李某、尹某、冠某公司三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书》约定:尹某将位于南宁东葛路24-8号凯丰大厦C单元C1504号房、C1505号房出售给李某。但是,由于尹某未履行青秀法院(2007)南市执字第340号案件的付款义务,青秀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依法查封了C1504、C1505号房。同日,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以下或简称房产服务部)向法院出具查封回执。同年8月27日,买卖双方到房产服务部查询C1504号房和C1505号房的产权登记状况,由李某支付查询费以尹某的名义申请查询。房产服务部出具内容为:“所查房屋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办理按揭抵押,申请人尹某,该房无查封”的查询结果。次日,李某向尹某支付了250000元,作为预付C1504、C1505号房的银行按揭解押款,后因C1504、C1505号房已被青秀法院查封无法成交。
2009年6月25日,李某法院起诉, 2011年1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尹某返还李某购房预付款250000元、档案查询费120元、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中介服务费6550元、更名费10000元、评估费1971元;驳回李某对房产服务部、房产管理局的诉讼请求。2014年4月21日,本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17日,李某以房产服务部、房产管理局出具虚假的查询证明导致其损失为由向青秀法院起诉,要求房产服务部、房产管理局返还李某购房预付款250000元、档案查询费120元、购房定金20000元、中介服务费6550元、更名费10000元、评估费1971元。
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267号
三、一、二审法官观点摘要:
(一)一审法官观点
1、李某与房产服务部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房产服务部履行服务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房产服务部存在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服务合同中,李某的主要义务是交纳查询费用,房产服务部的主要义务是为查询者出具房产登记真实状况证明,李某向房产服务部交纳了查询费120元后,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房产服务部在本院对东葛路24-8号凯丰大厦C单元C1504、C1505号房进行预查封后,仍向李某出具“所查房屋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办理按揭抵押,申请人尹某,该房无查封”的查询结果,提供了不符合该房产登记真实状况的证明。房产服务部在履行有偿服务合同时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房产服务部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损失金额3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产服务部应承担的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全额的侵权的赔偿责任,因为李某的损失是卖房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不是房产服务部在提供服务中违约造成的。房产服务部并不知悉李某查询的目的,查询并不必然导致买房。查询者的目的有可能是用于房屋买卖,也有可能是用于抵押、租赁或者其他用途,房产服务部无法预见李某的损失,因此李某的损失与房产服务部出具不准确的查询结果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但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李某是基于对房产服务部所出具的房屋权属查询结果的信任而向卖房人支付250000元购房预付款的,房产服务部未尽到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义务,对此损失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赔偿李某75000元。
(二)二审法官观点
1、房产服务部出具错误查询结果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房产服务部在本院已经对涉案房产已办理预查封的情况下,仍向李某出具了该房无查封的查询结果,在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中,房产服务部出具的错误查询结果构成根本违约,房产服务部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房产服务部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以房产服务部的查询结果不必然导致李某的损失,但李某是基于对查询结果的信赖而支付购房款为由,酌定由房产服务部对李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妥。
四、分析意见
1、房屋登记查询部门向市民提供有偿查档服务,与查档人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2、房屋登记查询部门给查档人出具错误的查档服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查档人部分损失。
五、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
南宁市房产档案服务部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75000元。
2、二审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
六、争议焦点
房产服务部是否应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75000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