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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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卖方反悔,能否要回房屋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384人看过



看点

案情介绍:
01
      2017年4月20日,房主沙某同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沙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8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王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预付房款30万元,余款52万元于同年5月20日在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同时沙某承诺在全额支付房款的15日之内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沙某也将房屋交付给了王先生。正当王先生高高兴兴地装修房屋时,沙某感觉房子卖便宜了,因此拒绝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归还房屋。王先生当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已经付完全款并且开始进行装修,现在沙某无故反悔,实在没有任何道理。他要求沙某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沙某则认为,房子没过户前就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不想卖了,当然也不用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郑州续杰房产律师团队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点评:
01
         续杰房产律师团队的专业律师李律师告诉王先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通知、协助等随附义务。同时,《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本案中,沙某与王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案涉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继续履行。
3
       既然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那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沙某和王某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沙某拒绝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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