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的父亲找到中介方,以小李的名义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郑州市某区的商品房一套,价值200万,小李的父亲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钱某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小李发现该合同上卖方写的是张某,而在上面签名的却是钱某,经到房产局咨询和核实后,小李找到钱某,要求退还定金20万元。后得知该房屋是张某卖给刘某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小李的父亲所交的20万元定金实际上在刘某手中,小李的父亲找到刘某,经交涉,刘某同意退回17万元。小李的父亲在收到17万元后,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另外补偿叁万圆整给房主”。之后小李在向刘某索要3万元未果的情况下,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万元定金,钱某对刘某的返还义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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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房产律师团队律师认为,李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因钱某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刘某亦未依法登记领取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故该房地产经纪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因此刘某应当返还全部定金20万元;被告钱某与小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