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原告段某在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但是该房屋在交付之前就出现了诸多的裂缝,并且作为被告的置业公司,并没有对墙体出现的裂缝进行修补,隐瞒实情将房屋进行了交付。
原告在入住不久之后发现墙壁出现很多裂缝,原告通过有关部分与被告协商之后,被告对房屋进行了修补,但是因为被告的修补未能按照施工程序进行,房屋墙壁在修补之后再次出现裂缝。于是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邀请了相关专业的律师将被告起诉至法庭。
律师看法
我们就此事件咨询了房产律师团队的律师,律师是这样告诉我们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房屋出现的墙体裂缝问题,属于服务质量问题的范畴,因此在保修期内负有维修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被告认为原告的房屋已经过了保修期,所以不应该承担修补义务。
针对被告这样的说法,律师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件案例中,原被告当事人是基于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了开发商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具有的维修责任,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