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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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诚意金后能不能强制要求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47人看过

交纳诚意金后,开发商不愿意卖了,那能不能强制要求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呢?对这个问题,想必我们并不陌生,诚意金,意向金,订金,这些词称谓不同,但指向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让购房者尽快拿钱、进入交易中来,但这些钱支付之后,结果却并非只有顺利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这一种,在开发商变卦后,购房者能否依已交诚意金的事实,来主张要求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
案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5980号
案情: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兰湾嘉园X号房屋系由某开发商所有,2015年5月8日,X某某向该开发商支付款项一万元,开发商为其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今收到X某某交来K2玉兰湾诚意金一万元。”但X某某未与开发商就X号房屋签订《购房意向书》及《商品房预售合同》。
2015年7月31日,开发商与案外人FX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将房屋出售于FX公司。
X某某诉称其与开发商销售人员在2015年5月已就X号房屋的购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同意按照单价26404元/平方米的价格将X号房屋向其进行出售,后销售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推托导致其未及时与开发商签订X号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X号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开发商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现请求判令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原价238万元的价格与其签订玉兰湾X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
后庭审过程中虽经法官释明,X某某仍坚持其诉讼请求要求开发商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X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诚意金,也称意向金等,通常是指购房者向买方表示购买诚意而给付的作为与卖家商讨的一定金额,不同于定金,诚意金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如果未达成合同,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
二、根据本案庭审查明事实,X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开发商就X号房屋达成或签订有书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X某某虽向开发商交纳款项1万元,但是开发商出具的交款收据上仅载明系K2玉兰湾诚意金,并未载明该1万元系X号房屋的款项。即使如X某某所述其与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就X号房屋的总价款达成一致意见,但是X某某与开发商之间也并未就购买X号房屋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及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等《商品房预售合同》应有的重要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得认定双方未就X号房屋达成《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在此事实情况下,依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规定及原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且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采用要约和承诺的形式意思表示一致,要约内容要具体明确,本案中交纳诚意金在法律上的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在庭审中开发商明确表示不同意与X某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其签订合同有违合同自愿原则,故对X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四、如果现实情况是购房人已经交纳诚意金且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已经达成一致,例如在诚意金收据上已经明确体现了房屋价款、交款时间、交房时间等预售合同主要内容的话,那么是可以认定其与开发商之间已经就房屋买卖成立合同,对此,购房者是可以依此主张开发商签订合同并相应履行合同内容的,当然这种情况下,法律意义上其实质其实是对双方间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具体履行问题,依然是不能强制要求开发商与购房者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重新协商签订合同的。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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