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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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订合同出售房屋,另一方在合同解除后应否对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561人看过

案号:(2018)粤01民终3979号
案情:Z先生与H女士系夫妻,2017年3月26日,Z先生与买方Y某某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自有物业出售乙方,总金额310万元,合同中对于房屋抵押权涂销手续办理以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相应约定。
合同签订后,买方Y某某依约向Z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及房款50万元,银行于2017年5月5日发放了同意贷款意向书。
后买方Y某某与Z先生及中介公司经协商约定几次到房管局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均未成功,后由于双方对合同相关约定的理解发生分歧,导致买方Y某某对Z先生与H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双方对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Z先生也同意解除合同诉请,后一审法院判定双方买卖关系解除后,Z先生将定金10万元及房款50万元返还给Y某某。认定Z先生与H女士确认为夫妻关系,由二人共同收取房款,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买方Y某某要求H女士对返还定金10万元和房款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后本案在二审, 对Z先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进行了认定,并根据Z先生 的抗辩意见、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因素,酌情判定Z先生须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计31万元,对于诉请H女士须对违约金负连带清偿责任未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一、连带责任又称连带债务,法律定义是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最典型的是普通合伙情形下,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二、连带责任的成立得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依据当事人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为合同约定连带责任,基于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另一常见情形是在担保合同中对于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中对于H女士的连带责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H女士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买方Y某某主张其对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和依据不足,不能支持;但于对返还定金10万元和房款50万元,基于二人夫妻关系且存在共同收取房款的事实,判令二人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乎法律规定,是准确的。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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