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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摘牌拿地之后,却成为被告(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652人看过

一、典型案例


A房地产企业通过政府招拍挂程序竞买获取一宗土地,该宗土地上存在未拆迁完毕的驾校训练场地附属设施,该驾校公司与原土地使用人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土地用于开办驾校。


A房地产企业在签署交地手续文件时向有关部门强调需将该宗土地上的未拆迁附属设施尽快拆除完毕,在获得有关承诺后,A房地产企业签署了交地的手续文件。


后有关部门在A房地产企业的督促下,负责拆除了相关的附属设施,兑现了当初的承诺。但随后A房地产企业被起诉,起诉人正是驾校公司,其主张A房地产企业及其它相关主体侵犯了其财产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招拍挂获取的土地是否应为净地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中应包括出让土地的现状,但并未明确出让的土地需为净地,现状一词可以包括各种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上仍存在的各种现实状况。


实践中不少的招拍挂土地出让资料中均强调“现状交付”,要求参与竞买土地的企业签署相关的保证文件,对土地的“现状”知悉并且无异议。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中也未对现状进行具体的描述界定。


但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土地资源部门供应的土地应当要具备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权利清晰、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故而从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该规章来看,招拍挂的土地应当拆迁安置补偿完毕不再存在相关纠纷。


然而,现实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存在一些土地出让过程中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情形,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招拍挂程序依法获取土地后,土地仍无法进行开发建设,地上存在一些尚未拆除的房屋、设施等。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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