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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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保温层等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797人看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国瑞公司反诉的第一项主张对四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要求。

因其中百叶窗(内侧)后面安装保温层,双方均未提供经确认的技术文件,故不予支持;对国瑞公司其余三项需返修的主张,经鉴定结论明确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2、国瑞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

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瑞公司选择继续履行和修复,其亦未提供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亦不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载明:

1、杭萧钢构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进行返修:

(1)屋面通风器与地面垂直,通风器与屋面采用螺栓连接;

(2)门楼墙板保温棉修理达到150mm厚度;

(3)不锈钢门内壁防腐处理,达到HG/T4077—2009《防腐蚀涂层涂装技术规范》;

(4)将变形、弯曲的百叶窗修理平整;

2、驳回国瑞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国瑞公司于2013年9月28日提出本案反诉,要求杭萧钢构对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故而,国瑞公司上述要求没有超过保修期限,原审法院虽使用“返修”一词不当,但实体结论无误,本院予以变更。

三、[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合格是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本案涉案工程存在诸多问题,无法证明系合格工程,也未进行修复,故建设单位应将已收取的工程款返还;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维修费等损失损失的,建设单位应负责赔偿。

【案例】  上诉人王秀萍与上诉人酒泉市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甘民终470号,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王秀萍委托金佛寺公司建设红太阳幼儿园办公楼和宿舍楼。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中指出:抽检办公教学楼和宿舍楼主体结构的现浇梁钢筋保护层厚度有6处不符合设计要求;宿舍楼地下室砂浆强度不满足设计等级要求;办公教学楼女儿墙压顶圈梁未按图纸布置钢筋;抽检的办公楼门窗洞口25%不符合设计要求;屋面保温层厚度不够;抽检屋面防水卷材厚度有4处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座便器安装位置前后不一致,明显影响使用;办公教学楼温度伸缩缝未设置,不满足设计规范的规定,结果会由于温度变化而产生集中裂缝,对建筑物的使用有一定影响;教学楼二层楼梯口构造柱未设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宿舍楼卫生间部分预留的洞口位置前后不一致,窗台板未按设计要求的水磨石台板做,不符合设计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酒泉设计公司、嘉峪关监理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报告结论,酒泉设计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仅出具了设计变更通知书未出具相应图纸,对未设置温度伸缩缝造成涉案工程裂缝应当承担责任;嘉峪关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能完全履行监理职责,发现质量问题亦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酌情判决二公司各承担50000元,综合考虑了造成质量不合格的各项原因,具有合理性,应予确认。

2、关于涉案工程主体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

金佛寺公司施工的屋面保温层厚度低于设计要求与施工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于建筑使用性、水暖电气使用性不满足要求的问题涉及共17项。且涉案工程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因此不能认定为合格工程。

3、关于金佛寺公司应否向王秀萍返还收取的工程款并赔偿王秀萍主张的维修费等各项损失的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证据确定王秀萍已支付金佛寺公司金额总计811118.5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价款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第一款二项:“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此工程合格是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本案涉案工程存在诸多问题,无法证明系合格工程,也未进行修复,故金佛寺公司应将已收取的工程款返还。而涉案工程经鉴定的工程价款金额为应付款金额与应当返还的已收取的金额是两个不同概念,无关联性。因宿舍楼部分处于使用状态,一审以811118.5元减去宿舍楼造价591805元后的金额确定应返还的数额正确。

4、王秀萍主张的维修费等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

维修损失及相关费用支出。王秀萍主张涉案工程完工后,因质量不合格致使其支出的包括维修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费用总计900837.79元,一审确认的应当支持的各项费用支出总计135975元,因上述费用系金佛寺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的费用,该公司理当承担责任。

5、金佛寺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金佛寺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未按期竣工验收合格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合同履行竣工、付款,违约责任按工程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金佛寺公司应当对其未能按约交付合格工程给王秀萍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一审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定金佛寺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从2004年6月15日次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5日(此后如有损失,双方可根据本案判决的生效及履行情况另行解决)正确。涉案办公教学楼造价为895054元,天数为4471天(2004年6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依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该期间的违约损失总计2000893.22元(895054元×0.0005×4471天),同时一审考虑到工程完工后王秀萍对办公教学楼的实际使用情况(办公教学楼自2006年7月使用至2011年11月),酌情确定由金佛寺公司承担2000893.22元其中的70%,即1400625.25元合理合法;认定宿舍楼因已于2006年7月19日通过法院整体交付给王秀萍使用,损失天数认定为730天(2004年6月15日至2006年6月14日),宿舍楼造价为591805元,该部分损失总计216008.83元(591805元×0.0005×730天),以上两项合计1616634.08元(1400625.25元+216008.83元)正确。金佛寺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6、王秀萍主张的其他各项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

主张新建工程造价差额损失180万元、拆除费40万元、商誉损失60万元、工程质量鉴定费304010.4元、律师代理费258000元、诉讼差旅费52866.2元、诉讼费52240元。本院认为,新建工程造价差额损失、拆除费、商誉损失未实际发生也无证据证实,王秀萍的该项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律师代理费258000元及诉讼差旅费52866.2元,该部分费用系王秀萍及幼儿园正常诉讼成本支出,该项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王秀萍的该项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工程质量鉴定费及诉讼费,属于人民法院裁量范畴,其要求金佛寺公司、酒泉设计公司、嘉峪关监理公司全部承担于法无据,王秀萍该项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7、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是否具有适修性或应被拆除的问题。

一审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为金佛寺公司如不同意拆除,其依法应就该工程的适修性问题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令将办公教学楼拆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金佛寺公司负责拆除办公教学楼、返还王秀萍219313.5元(已付的工程款及垫付的材料款、税金扣减宿舍楼工程款后剩余部分)并赔偿王秀萍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维修费、损失等总计1652609.08元;判令酒泉设计公司、嘉峪关监理公司各赔偿王秀萍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维修费、损失等各项费用50000元正确,王秀萍、金佛寺公司、酒泉设计公司、嘉峪关监理公司所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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