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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完工情形下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规则(一)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6次举报


工程未完工情形下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规则
—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是以合同完全履行为前提。因发包人的过错导致承包人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在此情形下,发包人要求按照固定单价折算已完工程造价,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案涉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案情
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成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强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成达公司应当按照7077015元的工程造价向天强公司支付工程款,且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万元不予返还。两审法院均认定成达公司与天强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那么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应当据此进行裁判。成达公司与天强公司签订合同所约定的单价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经过充分协商,在成达公司控制成本与天强公司追求利润间达成的平衡,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两审法院无视大连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2号鉴定报告)对已完工程总造价为7077015元的价格认定,却依据博兴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1号鉴定报告)对已完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作出判决。1号鉴定报告依据的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造成判决结果比合同约定价格多出了500余万元。同样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万元也不应予以返还。(二)成达公司要求天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6191850元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强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工,单方面延误工期,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同时,其又单方面向成达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第十四条之约定。因此,成达公司要求天强公司向其支付6191850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天强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所涉合同因成达公司违约而不能继续履行,天强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成达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再审审查中,成达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份,认为因基础工程未施工完毕,所以成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申请本院到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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