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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拒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如何进行救济?(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3463人看过

评析
从法律上来讲,施工单位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发包方完成政府部门要求的备案手续。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提供或提供的材料无法满足政府备案的要求,该如何进行救济?本案中,超华公司提起给付之诉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案涉所需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判决生效后,超华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建总提供的备案资料并不完整,超华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目的仍无法实现。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在这种情形下该如何处理,不仅考验司法的智慧,还需要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协助。本案中,执行法院向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向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工程资料并通过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后原告向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支付房屋鉴定检测费823500元,向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付房屋鉴定费352764元。2012年6月20日,昆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站针对该项目出具了鉴定报告,从而取代(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两被告交付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在此基础上,超华公司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争鸣
1、以鉴定材料代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完成备案的做法是否合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第5条明确列出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其中不包括检测报告。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资料可以被检测报告替代,这种做法亦未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定。因此,该做法欠缺合法性。
2、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替代资料的鉴定报告可否由行政机关直属单位出具?
昆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作为昆山市住建局的直属单位,缺乏中立性。从程序上来讲,采用该鉴定站出具的鉴定报告有失妥当。如果需要通过鉴定来替代完成相关手续,也应该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司法认定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做法是否合法?
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21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依照上述规定,昆山市住建局的做法并不符合规章的要求。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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